办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
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西路20号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50,下午14:30-17:50(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35-8229056
投诉电话
0935-8825525
|
事项介绍
|
流程图
|
常见问题
受理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申报材料
表格下载
收费情况
否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通过,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二条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
|